武昌职业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术道德建设,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按照2002年2月27日《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9年3月19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4年8月16日教社政函[2004]34号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昌职业学院全体在册人员以及以武昌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研究的兼职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恪守学术界所认可的以下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或知识产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领域中的各种编造、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公认准则的行为,以及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学报投稿附带查重数据,重复率不得超过18%;
(二)篡改研究成果、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三)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成果发表;
(四)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六)违规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七)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个人学术成果价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和处理各学院、各部门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风尚建设。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
2.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3.一旦启动调查程序,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作者进行讨论,并听取作者的申辩、解释、再作出决定,复杂问题最长调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办法
第七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第八条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
第九条 对科研项目的申请、研究、结题、评审、鉴定和评奖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经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一定年限的项目申请资格和学术成果奖励参评资格。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非故意违反学术规范制度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
2.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制度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3.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等活动中,对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