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武昌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确保科研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其它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科技合同费(横向科研经费)、学校自筹科研费等。校科研经费由计划财务处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市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根据下达部门要求,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进行经费配套;纵向科研项目中没有经费资助的,学校根据项目的类别与层次提供适当的经费资助。对单项配套经费超过1万元的,由科研处报分管校领导后酌情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在《武昌职业学院学报》发表论文,按每千字60元计发稿酬,校内约稿稿酬按每千字100元计发;校外约稿,适当给予稿酬。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研究材料费、仪器设备费、新技术引进费、版面费等相关费用。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按项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按研究进度划拨,由科研处下达经费通知,由计划财务处办理科研经费使用账簿。项目经费支出凭经费使用账簿报销。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任务书的要求。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计划,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研究。科研处、计划财务处有权对科研经费进行监督与检查。

 学校对已立项的校管课题和未获资助的校外立项纵向课题经学校审定后将予以一定经费支持。

1.对我院已立项的一般课题,予以3000元资助,重点课题予以5000元资助。

2.对未获资助的上级省部级及以上的课题,按照校内重点课题标准予以5000元的资助,有资助的上级省部级及以上的课题,按照1:1配套资金予以资助。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报销

第十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一定程序、手续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与核算;每个项目组必须有专人负责经费管理。科研经费的报账必须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相关仪器、设备,需事先提出申请,经院(部、处、室)同意,方可购置。购置的仪器设备在资产处进行资产登记后,持资产登记单和发票在财务处报销。财务处对科研经费实行单项核算,不得超支。

第十 各类课题完成后六个月内应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必须持科研经费册到科研处核账,办理经费清理手续。科研项目经费结余用于课题组奖励。对于未按时完成的项目,不予经费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科研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