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职业学院
教师教科研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育人质量,完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师的科研工作热情,尽快提高我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学校决定对教师的教科研业绩实行量化管理,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教科研业绩工作量定额及计算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在职教师(含素质教师和享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其他人员)中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我校兼职的校外教师或者专家以我校为单位署名的教科研成果比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 以我校为单位署名的科研成果才能计算教科研工作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科研工作量是指学校教师从事科研活动的工作和成果。教科研工作
量本着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的原则,以“分”为计量单位。
第四条 教师年度教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按当年年初专业技术职务计算(我校在册在职的其他人员以及在我校兼职的校外教师或者专家不承担教科研工作量,其以我校为单位署名的教科研成果可以比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各职级教师年度教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如下表:
职级 | 职称 |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类别 | 工作量 |
教师一级 | 教 授 | 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100分 |
教师二级 | 责任副教授 | 副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90分 |
教师三级 | 副教授 | 80分 | |
教师四级 | 责任讲师 | 讲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60分 |
教师五级 | 主讲讲师 | 50分 | |
教师六级 | 讲师 | 40分 | |
教师七级 | 责任助教 | 初级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30分 |
教师八级 | 助教 | 20分 | |
教师九级 | 见习教员 | 无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10分 |
第五条 院(部)教科研工作量考核统计人员范围:各院(部)教科研工作总量的统计范围是该部门当年年初全部在册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成果。
当年新进人员和外聘兼职人员的教科研成果另行造册登记。
第六条 年度教科研工作量考核统计范围:
1、在报纸理论版(一般不少于1500字)和已列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管理的期刊上以及我院学报、校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理工类一般不少于2000字,文科类一般不少于3000字)。被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
2、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公开出版的音像制品、文学作品等。
3、通过武汉市级及以上科委及有关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
4、本年度获得国家、部委、省、厅(局)、武汉市级立项或通过结题的纵向教科研课题。
5、有教科研经费及专利转让费拨入我校并由我校管理的各级各类横向课题。
6、本年度获得的各级各类教科研成果奖励。
7、以我校名义申报,专利权人为我校的发明专利。
8、参与由科研处、教务处组织的讲座和其他教科研活动,主持或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研究报告撰写等活动。
9、在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管理的期刊出版的增刊、专刊、特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可以酌情计算工作量。
10、在其他论文集、专辑、增刊以及在非法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作品一律不计工作量。
第七条 教科研成果审验统计程序及要求:教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内所列各项科研成果的所有者将教科研成果报所在部门,由本部门汇总列表连同教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报科研处(原件核查后退回本人)。科研处将各部门工作量计分汇总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二章 教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 论文、著作类成果教科研工作量记分标准:
1、在权威期刊、或者CSSCI核心期刊、SCI、SSCI、AHCI或国外同等级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500分。
2、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或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400分。
3、论文被EI、ISTP(CPCI-SSH和CPCI-S)等收录或者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资料》等国家级的二次文献全文转载者,每篇300分。被文摘者记100分,被目录索引者记50分。
4、在CSSCI期刊上或者在湖北日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00分。
5、在省级报纸理论版、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150分
6、在其他一般报刊发表的论文,每篇50分。
7、被公开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每篇100分、被公开出版的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每篇50分;在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管理的期刊出版的增刊、专刊、特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中国知网收录的,每篇50分。
8、在《武昌职业学院学报》《武昌职业学院报》发表的论文,每篇30分
9、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400分。
第九条 学校鼓励课题研究,各类立项课题除配套经费资助外,课题立项及研究成果另行计算教科研工作量,教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课题立项记50%,结题记50%):
1、国家级重点课题1000分,一般课题(含青年课题)500分;
2、部、省级重点课题500分,一般课题(含青年课题)300分;
3、教育部各司、省哲学社会科学、省自然科学重点课题300分,一般课题(含青年
课题)200分;
4、国家一级学会、省教育厅、省教育规划办、省科技厅等厅级重点课题200分,一
般课题(含青年课题)150分;
5、国家二级学会、湖北省一级学会重点课题150分,一般课题(含青年课题)100分;
6、武昌职业学院校级重点课题100分,一般课题60分;
7、各类校外教科研课题有科研经费的,按科研经费数额另外记分。各级政府下达的课题:自然科学类每万元计50分、基础理论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类每万元计80分。横向课题每万元计40分。
第十条 鉴定成果、发明专利、获奖成果教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1、鉴定成果:通过国家级鉴定的成果500分;通过省级鉴定的成果300分;通过厅
级鉴定成果150分。
2、以我校名义申报,专利权人为我校的发明专利:发明专利200分/项,实用新型专
利80分/项,外观设计专利50分/项。
3、获奖科研成果的教科研工作量计分依据获奖类别和等级确定,按项计算。与外单位
合作的,只列外单位名称而未列武昌职业学院单位名称的不计分。
各项获奖教科研成果的计分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奖 | 1000分 | 800分 | 500分 |
省、部级奖 | 500分 | 400分 | 300分 |
司、厅级奖 | 300分 | 200分 | 100分 |
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组织的比赛 | 200分 | 150分 | 100分 |
省一级学会协会组织的比赛 | 100分 | 60分 | 30分 |
4、各类科研成果奖励奖级别的界定:
国家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优秀社科研究项目成果奖以及由国务院验印核发的其他奖项。
省部级奖:全国青年优秀社科成果奖、国家教育部科技进步奖、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各类教学及职业技能比赛获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星火奖、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武汉市级各类成果等级奖以及由国家各部委、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验印核发的其他奖项。
司、厅级奖:省教育厅科技进步奖、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各类教学及职业技能比赛获奖以及由司、厅级政府部门验印核发的其他奖项。
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组织的比赛:由中国职业教育学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等国家一级学会协会验印核发的奖项。
省一级学会协会组织的比赛:由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湖北省教育学会等省一级学会协会验印核发的奖项。
第三章 教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教师个人教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教师个人年度教科研工作量考核在全校排名前10位、
并且达到本职务系列年度教科研工作量200%以上 |
优秀 |
教师个人年度教科研工作量考核在全校排名前30位、
并且达到本职务系列年度教科研工作量150%以上 |
良好 |
达到本职务系列年度教科研工作量 | 合格 |
未达到本职务系列年度教科研工作量 | 不合格 |
个人教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教科研业绩奖励发放的依据,教科研业绩奖励按教师年度教科研业绩总分核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个人教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凡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教科研工作量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对在教科研工作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当年教科研业绩奖励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教科研业绩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教科研业绩奖励制度。教师教科研业绩奖励按个人教科研业绩得分计算(暂定2015年每分12元,以后依据教师工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教师教科研业绩奖励由科研处根据登记的教科研成果汇总造册,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和学校领导审批后,在下一年度的3月份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年度“十佳教科研教师”奖励制度。教师个人年度教科研工作量考核在全校排名前10名、并且达到本职务系列年度教科研工作量200%以上者给予“武昌职业学院××年度十佳教科研教师”称号的表彰,每位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年度优秀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校对上一年度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的论文或者公开出版的著作和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或者获得厅级以上的教科研成果评选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3-5名,每位奖金2000元;二等奖5-8名,每位奖金1500元;三等奖8-10名,每位奖金1000元。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院(部)教科研管理业绩奖励制度。学校对院(部)教科研工作量人均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单位,分别发放3000元、2000元和1000元作为对院(部)教科研管理人员的奖励。对科研工作总量未完成科研定额的院(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昌职业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武昌职业学院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