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或者在德、智、体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励
(一)三好学生
对于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
对于品学兼优、社会工作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优秀毕业生
对于大学期间一贯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四)优秀团干
对于品学兼优、共青团工作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团干”荣誉称号。
(五)优秀团员\优秀学生
对于品学兼优,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六)优秀团学干部标兵
对于品学兼优,在三自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团学干部标兵”荣誉称号。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对于班级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突出的集体,授予“五四红旗分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六条 单项奖励
对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单项奖励。单项奖励设置有:1、社会实践奖 2、文体活动奖
第七条 特长生奖励
凡有突出成绩、先进事迹或特殊贡献的个人,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学校酌情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状或证书;
(二)给予嘉奖或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四)其他方式。
第三章 评选条件与比例
第九条 评选范围
(一)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可参加个人奖项的评选。
(二)凡我校学生集体可参加集体奖项的评选。
第十条 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当选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学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及“优秀团员”;
(一)触犯国家法律;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及纪律处分者;
(三)学习成绩不突出,有课程重修(补考)或学习成绩班级排名靠后的;
(四)拒不缴纳学费,恶意拖欠学费的。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偏激言行;
(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每学期名列前茅;
(四)综合表现突出: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师生的广泛好评;
(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二)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科目),位于班级前列;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身作则,任劳任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在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中有突出成绩,获得上级表彰或师生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条件。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基本知识、基本能力与基本素质全面协调发展,德、智、体诸方面均取得显著进步,得到师生公认和好评;
(二)在校期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学习勤奋,没有课程补考重修;
(三)在毕业实习期间表现良好,成绩优秀;
(四)在校期间,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者。
(五)有突出事迹,对社会、学校作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
第十四条“优秀团干”评选条件
(一)热爱共青团工作,政治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团结协作好;
(二)热心服务,群众基础好,有较好的示范表率作用;
(三)学习刻苦,本年度没有补考重修科目;
(四)团干任职一学期以上;
第十五条 “优秀团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二)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科目),位于班级前列;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身作则,任劳任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在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中有突出成绩,获得上级表彰或师生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条件。
(五)任院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志愿者协分会会长或在校级学生组织任部长以上职务一年以上者。
第十六条“优秀团员”\“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履行团员权利义务,政治思想觉悟较高;
(二)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团组织的集体活动,能按时缴纳团费;
(三)学习刻苦,本年度没有补考重修科目。
第十七条“五四红旗分团委”评选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融入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服务青年;
(二)本学院\书院团的工作全面活跃,成效显著;
(三)不断加强分团委自身建设,班子建设好、阵地建设好、主题活动好。
第十八条“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融入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服务青年;
(二)本班团的工作扎实有序,气氛和谐;
(三)不断加强团支部自身建设,围绕中心工作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风好。班级有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健康向上的氛围,绝大部分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向党组织靠拢;全班同学团结互助,富有正义感,凝聚力强,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学年内没有重大违纪现象发生,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学风好。全班同学专业成绩良好,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气氛浓厚,本学年内全班不及格率低;
(三)班级组织建设好。班干部以身作则,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团结协作,坚持原则,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有创意、有特色、有成效,圆满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领导和老师的好评;
(四)班级制度建设好。认真贯彻学校有关制度,能结合本班实际,建立和健全本班各项管理制度(如班会制度、政治学习制度、考勤制度、文明寝室创建制度等);在校、院组织的有关检查中获得好的成绩;
(五)班级文化建设好。积极开展课余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内容健康向上,在校、院活动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六)学生骨干队伍建设好。班级要形成一支强大的学生骨干队伍,在政治思想、道德风尚、精神文明和学习、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表现突出;
(七)受到省、部级或学校表彰奖励的班级,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评选比例
“先进班集体”不超过学校班级总数的10%, “三好学生” 人数不得超过班级学生人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学生干部人数的5%,“五四红旗团支部”不得超过各学院\书院支部总数的10%,“优秀团员”不得超过学校团员总数的5%,“优秀团干”不得超过学校团干总数的10%,“五四红旗分团委”不得超过学校分团委总数的50%,“优秀毕业生”不得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
第二十一条 单项奖励。
(一)社会实践奖。学生在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第二课堂中表现突出者,可获社会实践奖。
(二)文体活动奖。在学校、二级学院或国家、省、市各项文体活动中,态度积极,成绩优秀者,可获文体活动奖。
第二十二条 在院级学生组织中任职的优秀学生干部不占班级评选名额,由所在学院\书院分团委、学生会推选,报学院\书院审核,学校审批;在校级学生组织中任职的优秀学生干部不占班级和学院\书院评选名额,由相应学生组织按规定比例进行推选,在征求学生所在学院\书院党总支意见后经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审批。
第四章 评选时间与步骤
第二十三条 评选时间。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二)“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团学干部标兵”、“五四红旗分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五.四”期间完成;
(三)毕业生的评优在毕业前夕结合毕业鉴定评选;
(四)凡逾期不申报的视作弃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选步骤。
(一)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由各学院\书院召开大会进行动员,并组织评选工作;
(二)学生个人根据有关要求,填写鉴定考核表,对上一学年个人在德、智、体诸方面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学生所在班级要按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提交班级工作总结报告;
(三)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初评,各班提出初评名单,在本专业年级内进行评议后提交学院\书院党总支,由学院\书院党总支对照评优评先条件进行审核,学生工作处复核后,并予以公示,接受学生的监督,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经学校批准后行文公布并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学干部标兵”、“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称号的学生均填写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除物质奖励外,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 授予“五四红旗分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 “先进班集体”称号的集体,除物质奖励外,还颁发奖状。
第二十八条 评选过程中要求材料齐全,有弄虚作假者将撤消奖励,并追究弄虚作假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