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2007]89号)、《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2007]88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2007]8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该三项奖项的评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奖助原则及标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上一学年内完成20个小时义工;

(六)上一学年内所获奖助学金支配合理,无违规使用现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上一学年内完成20个小时义工;

(七)上一学年内所获奖助学金支配合理,无违规使用现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学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上一学年内完成20个小时义工(大一除外);

(七)上一学年所获奖助学金支配合理,无违规使用现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课程和实践环节有不及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在申请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不再参与当年其它奖学金的评选。退伍大学生、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  评审中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具体程序是:

(一)学生工作处依据省教育厅资助中心的名额分配计划,拟订评选通知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各学院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班级民主评议,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并公示3天无异议者,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组织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者,确定为受奖、受助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在省教育厅资助中心规定评审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资助中心。学校收到中央划拨的经费后15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打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给获奖获助学生。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统一印发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组织实施。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领导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的专门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评议受奖、受助学生名单。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学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相关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申请资格,收回奖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以上三项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院部核实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中止发放国家助学金,中止款项纳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使用。

(一)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者;

(二)在申请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及本人生活状况者;

(三)平时有高消费、抽烟、酗酒等行为者;

(四)休学、退学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