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入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或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应征入伍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交送学校武装部门。学生退役后两年内,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武装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  注  

第六 各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缓注册手续。对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视为未取得学籍或未延续学籍,学校将不予安排选课、不予安排课程考核、不予记载课程考核成绩。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超过缓注册期一个月的,经劝告仍不履行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校在湖北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生年度电子注册。

第十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得注册。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缴纳学费等手续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学分分为两类:课程学分和活动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修完后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标准)。

活动课程学分是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能竞赛、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活动,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升而组织的各项活动而获得的学分。活动课程学分分为素质拓展学分、技能学分和特长与创新创业学分(以《武昌职业学院学生学分手册》为标准)。

第十二条  学生依照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取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应依据课程标准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无法按上述两种计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评定。

必修课、学生选定的专业方向课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各种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每学年进行一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该课程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予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或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申请或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章  免修、免听、间断听课、重修、缓考

第十九条  通过系统学习、掌握了该课程的内容并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免修的条件及成绩认定如下:

(一)因某种原因不能参加该课程学习,但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二)参加了开课学院制定的认证考试,认证成绩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

(三)已提前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并合格,所取得的成绩即为该课程成绩。

(四)参加了某项特殊的任务,由开课学院认定后,给予该课程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对某门课程确有自学能力,可以申请免听,学生对获准免听的课程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给予学分,并记录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申请手续同“免听”。学生在间断听课过程中,到课率应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并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给予学分,并记录成绩。

第二十二条  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免听、间断听课累计不得超过两门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体育课、军训、社会实践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或间断听课

第二十三条  “重修”,在补考不合格的情况下,学生可提出重修。学生重修成绩合格后按“重修合格”记载。

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如有课程冲突,参加重修的学生提出免听或间断听课申请,获准免听或间断听课的学生必须按照“免听”或“间断听课”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四条  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交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的申请,原则上仅限一年级学生: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特长,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须在学校教务部门根据专业班级容量、师资条件等因素核定的转入计划数内进行,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同意,教务部门批准。

转专业不得由提前批录取转到非提前批专业,反之亦然;不同专业若在不同批次招生,不得跨批次转专业;其它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况,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后,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弹性学制,3年制专科修业年限为3-6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6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八章  学籍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一学期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或者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以上者,给予学籍预警。一学期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或者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以上者,转入下一年级进行学业修读。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或累计未取得应修学分达60学分以上者;或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一周后,即视为送交。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所交费用不予退还(代收的教材费除外)。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修满本专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予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提前毕业,毕业证书与同届毕业生同时办理。学生须于半年前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结业的(专科三年),结业后2年内可以参加重修重考,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或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