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程序,根据《武昌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多余、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 多余、闲置固定资产范围
1、因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需要的改变或更新,不再使用的;
2、虽性能尚好,但因技术落后,已被淘汰,不再使用的;
3、长期闲置,多余积压的。
(二) 调剂审批程序
1、多余、闲置固定资产的调剂由使用保管部门提出,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
2、校内调剂后剩余的固定资产,由校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安排回收库存,并汇总造册备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二、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报损报废固定资产范围
1、经长期使用,自然损耗,技术指标严重下降,且无修理价值的;
2、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
3、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
4、设备陈旧,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事故的;
5、修复费用过高达到原价值的50%以上或接近于新购置价格的。
(二)申报审批程序
1、部门申请:各部门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工作应从严把关,对于能维修使用的,要尽量予以维修后连续使用,凡有固定资产需要报损报废的,必须首先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而后组成技术小组(三人以上,专家不少于1人)对资产状况进行初步鉴定,并在“鉴定表”上签字。“鉴定表”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办理。
2、校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校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设备维修的有关技术人员,对报废资产(家具除外)进行等级鉴定,其等级如下:
一级报废资产:因多余或过时而申请报废的资产,该类资产统一回收周转库,以校内调剂使用为主。
二级报废资产:虽报废,但可以完全维修好,并且还有再用价值的,该类资产统一回收周转库,待修好后,统一进行校内调剂使用。
三级报废资产:无法利用的,或部分有利用价值的,可将有用部分拆除后,统一收回废品库。
3、审批程序流程:
(1)使用保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资产照片或视频资料);
(2)使用保管部门对资产状况进行初步鉴定,并提出意见;
(3)使用保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4)校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审核;
(5)校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署意见;
(6)学校领导签署意见;
(7)价值1万元以上的,上报校长办公会,由董事会审批;
(8)校产与后勤管理处核销帐卡;
(9)财务处核销帐目。
(三)审批权限
(1)原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下的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设备,由使用保管单位组织鉴定,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后,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2)原单价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设备,由使用保管单位组成技术小组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后办理报废手续。
(3)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校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上报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的报废审批手续。
(4)凡由于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提出报损报废的,在按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后,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5)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前,应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领导批准,有关部门在拆除房屋后,根据房屋拆除的书面记录,到校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
(6)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校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牵头处理,未经校产与后勤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四)资产回收
(1)经批准报废的资产,各单位必须按“鉴定表”如实交回,并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否则,不予核销帐卡;
(2)使用单位如需拆除其中某些配件,须经校产与后勤管理处同意。
(3)校产与后勤管理处按报废等级分类回收入库,并登记入帐,做到“鉴定表”与实物相符,否则,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进行相应处罚。
(五)资产处置
1、所有报废资产的处置,须经校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并集中统一办理有关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2、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及构筑物),由校产与后勤管理处进行帐务处理,并在每年11月汇总报财务处。
3、校产与后勤管理处对回收入库的报废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可能拆除利用;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报学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拨(有偿或无偿)或按废品出售。
4、待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和待出售的废品采取竞价方式处理,凡其原价值单价超过5万元的,由校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质量管理与工作督察、财务等部门共同竞价拍卖或谈判竞价方式进行。
5、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出售的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6、校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并按国定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校产与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