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 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此管理实施办法。
二、基本原则
1、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的、以自立自强为目的、有组织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不能因此而荒废学业。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工单位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3、学校各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工处主管,下设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日常事务。学校各个组织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学生资助中心的统一安排下进行。
三、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及条件
1、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困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家庭住址所在地县级民政组织出具贫困证明、辅导员审查批准,报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登记。根据勤工助学现有岗位,经推荐和用工单位录用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条件下,有岗位特长者优先,成绩优秀者优先。
四、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和申请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学生工作助理、教学工作助理、行政工作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2、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学期期初统一审批固定岗位。各单位需设立固定岗位的,原则上应在每学期期初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确立岗位及人数。临时岗位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3、固定岗位由学生资助中心全面向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开招聘。学生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岗位申请表》。
4、校内固定岗位按每月计酬。酬金由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统一拨到学生银行卡或学生提供的其他卡中。无银行卡和其他支付卡时,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校内固定岗位300元/月,每月工作时间不得低于30小时。
五、勤工助学的管理
1、学生资助中心根据需求,经过选拔、考核等环节,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协助勤工助学的学生和用工单位签订双方协议和合同,落实勤工助学报酬,共同履行职责,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学生资助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跟踪考核,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学生,有权降低其勤工助学标准,对不接受工作安排的学生,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4、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经常化开展,并根据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制定相应的措施,实行规范化管理。勤工助学基金由学工处统一掌握,控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