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职业学院教学与质量保证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学中心地位落到实处,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范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章程,学校成立教学与质量保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作为整合、凝聚学校各方面教学力量、谋划决策较重大的教学活动、协调处理教学工作中出现的较重大问题的教学审议和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和学生管理的副校长、教务处、科研处、质量管理与工作督查处、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学工工作部(处)、宣传部、校产与后勤管理处、各二级学院(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学校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兼任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会设在科研处,设秘书1人,负责会议筹备、记录、文件起草、及资料整理存档等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续聘。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因为工作调离、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指导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顶层设计,部署诊改任务,听取汇报,对诊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
第六条 对学校的教学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进行审议;
第七条 研究和审议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调整;
第八条 研究和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研究和审议学校重大教学基本建设项目方案,例如:专业、课程、实习实训基地和教材等方案;
第十条 进行校级及以上教学项目,教学成果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讨论审议其它重大的教学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按照本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工作必要时,委员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的参会人员是委员会委员、和由主任会同副主任商定的其它人员;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与会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只有到会人员达到委员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才能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经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会议决定。如果议题与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表决时必须回避。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委员有建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的权利、在全体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对学校重大教学工作提出议案的权利和表决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员必须遵守本工作规程,有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义务、接受委员会授请工作的义务、承担保守不宜公开议事内容秘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时,应该向主任请假。
第十八条 委员应该成为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表率,自觉接受广大教师和学生的民主监督,加强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努力提高议事能力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该建立本单位的教学与质量保证分委员会,并且接受学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委员会。
武昌职业学院教学与质量保证委员会组成名单
主 任:郭海明 王大耀
副主任:李 利
委 员:李继文 叶 丹 王 晶 程辉建 王 宇 桑 燚 何海清
张新建 王伶俐 余亚娟 刘 越 石 斌 李如平 戴 剑
郑丽萍 李 龙 熊 璞 毛亚梅 毛三艳 王古常 彭传波 李 伟 彭义鑫 阮中华
秘 书:余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