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检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实训室安全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实训室安全隐患,创造平安、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使实训室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检查制度。

第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是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所属实训室是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各学院应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形成学校-二级学院-实训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监管体制。

第二条  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在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指导、督查、协调各学院做好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由主管实训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实训室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的内容进行。

第四条  实训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训场所。各类实训室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实训室安全检查办法,细化检查项目内容,明确责任人及检查方法、方式、范围、频次。

第五条  实训室应做好日常检查、节假日前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各项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如实填写自查记录册,及时排除隐患,对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实训室,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以确保安全。所有检查记录必须自行留档。

第六条  校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对全校实训室安全和重点部位进行例行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并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七条  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学校实训室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各学院实训室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厘清责任并按要求积极整改。

第八条  实训室安全责任必须层层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人均应切实履行检查职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对知情不报、玩忽职守者将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发现实训室仪器设备丢失、被盗等情况时需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汇报,并保护好现场,严禁隐瞒不报和私下处理。

第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对所涉实训室进行“封门”处理。实训室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